8月16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一起涉及虚拟货币“挖矿”的案件引发关注。
据介绍,原告罗某与被告湖南某公司分别于2021年5月7日、5月8日、5月18日签订三份《服务器设备及软件系统代购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公司为罗某提供服务器5台,采购总价合计165万元;被告公司承诺“挖矿”收益不低于全网平均水平,如因技术问题造成罚币,由公司承担相应损失。合同签订后,罗某按合同要求将165万元分期打给被告湖南某公司的实际所有者范某。后范某及其公司一直未向罗某交付服务器设备及软件系统,也未获得范某及其公司承诺的任何投资收益。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被告公司因向案外人公司租用机柜花费6万元,考虑到双方对案涉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故而该损失应由双方各承担3万元。被告湖南某公司已收取原告165万元,应当向原告返还162万元;被告范某对其名下湖南某公司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驳回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长沙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沙中院评析,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专用挖矿设备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强调“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代购服务合同,系通过购买“挖矿机”并委托运行,获取虚拟货币而获利,此类活动影响国家的环境保护、金融安全等社会基本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不符合新质生产力要求,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角度应当予以否定评价,案涉合同无效。本案通过司法裁判对高能耗高排放项目亮出司法“红牌”,提醒大家投资有道,并呼吁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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