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驳回黄女士要求老板承担 80% 赔偿责任的诉求。
陪孩子玩耍摔伤后成十级伤残
黄女士是一家家具店的销售员。一天,老板女儿带自家孩子到店里玩耍,黄女士见店中暂时没有顾客需要接待,便与小朋友玩起了 " 你追我跑 " 的游戏。两人正追逐玩闹之际,不小心同时摔倒受伤。黄女士因为受伤至医院住院治疗,后来和老板签订协议,老板为黄女士支付医疗费与误工两个月的工资,共计 4 万余元。
几个月后,黄女士身体基本恢复,回到家具店继续工作。不久后,黄女士因为工作地点变更,离开了家具店。第二年,黄女士到鉴定机构就此前摔倒而导致的伤情进行鉴定,结果为右肘关节活动受限,评定十级伤残。黄女士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的,于是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老板就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 25 万余元承担 80% 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黄女士陪孩子玩耍的行为并没有受老板指示从事这项工作,与其自身的销售工作也不存在内在联系,这一行为本质上属于情谊行为,不是从事劳务活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短暂性、临时性的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而老板作为受惠方可予以一定补偿。在老板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鉴于双方之前曾签订协议约定补偿金额,一审法院判决老板支付黄女士 4 万余元,驳回黄女士其余诉请。
黄女士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法院:属于情谊行为,予以适当补偿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包括:就黄女士的涉案行为双方成立何种法律关系;老板对黄女士受伤所产生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协议金额确定补偿标准的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黄女士在和孩子玩奔跑游戏时具有雇员和自然人的双重身份,该行为虽然与劳务活动的时间、地点存在重合,但陪同孩子玩耍与履行职务本身不存在内在联系,是属于其个人行为。老板并未基于雇主身份指示或要求黄女士实施该行为,黄女士的看管行为具有临时性,难言双方当事人有就此建立法律意义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且老板并未对黄女士看管行为进行指定和管理,也不基于此向黄女士支付报酬。因此,黄女士行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而非提供劳务。
关于争议焦点二,黄女士的受伤并不是因劳务受到损害,而是其跑动摔倒所致。通常,与小孩子玩耍跑动速度并不会过快,不属于可预见的发生损害可能性较高的危险行为,而黄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虽然老板可能从黄女士的行为中获益,但其对黄女士受伤本身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明显过错,因此对黄女士因受伤造成的损失无法定赔偿义务。基于公平原则,老板作为受惠人可对黄女士予以适当补偿。
关于争议焦点三,在已明确该老板对黄女士受伤无法定赔偿义务且双方已签订补偿协议的前提下,老板在诉讼中亦同意以该金额进行补偿,故法院对该协议金额予以照准。
因此,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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