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
9月27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有关情况。
《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具体实施工作。国家医保局医保中心副主任王国栋在会上表示,如果相关人员违反了医保协议,由医保经办机构作出责任认定,再由经办机构进行记分管理。如果是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要根据行为性质和所负责任的程度不同,再进行记分,记分达到一定程度上采取暂停或者终止医保支付资格和医保费用结算。
王国栋表示,在管理流程方面,正在加紧研究与《指导意见》相匹配的经办规程。准备从协议管理、登记备案、服务承诺、医保结算等环节全流程进行规范,建立统一规范的监管规程。
王国栋提到,记分是第一步,还要注重记分后的管理。在监督管理方面,对暂停或者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的人员,要开展必要的工作。比如说谈话提醒、组织医保政策的学习等等,对这些能够积极改正,并积极参与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人员,可以在减免记分、缩减暂停或者终止协议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促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能够合规合法。此外,要将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情况纳入我们的协议管理范围,年度考核医药机构的诚信管理体系。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当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如果暂停或者终止记分达到一定人数时,对这样的定点医疗机构视情况采取一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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